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执2825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89号(内蒙古房管局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8)内01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进行多次网络查控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已对其进行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4.已强制撤销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其2014年7月11日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股权变更登记。经过房产查询、实地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8月2日对其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8)内01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