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68号之一
原告: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西沙窝村村西(宁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694022942。
法定代表人:滕志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4382001L。
法定代表人:狄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9元(已减半)、诉讼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779元由原告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