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武邑镇西沙窝村村西(宁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694022942。
法定代表人:滕志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4382001L。
法定代表人:狄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冀1122民处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0000元。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衡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