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1民初977号
原告:***,女,200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王淑敏的女儿。
被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福溢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车主。
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43852001L,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章盖营文慧苑交通运输驾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狄吉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四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