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9民初667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吉峰。
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庞文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吉雅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