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赛执字第00198号
申请人**(系死者***父亲),男,汉族。
申请人***(系死者***母亲),女,汉族。
申请人***(系死者***的妻子)女,汉族。
申请人***(系死者***的女儿),女,汉族。
申请人**(系死者***的儿子),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现房屋及车辆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荣丰
代理审判员云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