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3060号
原告:广州市广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大纲领纲东路1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加(广东)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万福北路以北、万福西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加(广东)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3.62元由原告广州市广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