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加(广东)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眭为、杭加(广东)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眭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加(广东)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眭为因与被上诉人杭加(广东)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2)粤1881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眭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本案由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上诉人未在涉案《销售代理协议》中签名,该协议对上诉人并不生效,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销售代理协议》是否对上诉人生效和上诉人是否本案适格被告需要在实体审理阶段中审理查明,但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冈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杭加(广东)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是因《销售代理协议》引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东良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代理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英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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