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堤墅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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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2959号
原告:***堤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宁,浙江乔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万象城**(**)****6层及25层2501房间。
负责人:王兵。
被告:浙江利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楼**/p>
法定代表人:刘余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豆豆,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堤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浙江利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堤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4019.7元;2.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8日,被告***驾驶60029号环卫电动三轮车沿东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华市东阳街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路口遮阳棚发生碰撞,造成遮阳棚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驾驶的60029号环卫电动三轮车投保于第二被告处,案发时其系第三被告公司员工,系执行工作任务。第三被告曾用名为金华市利民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涉案车辆投保时系用该公司名称。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涉案遮阳棚经抢修,为此共支付维修费34019.7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利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堤墅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卢庆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傅勤楠
代书记员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