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利民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余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铭,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梅艺优,浙江**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根仓,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上诉人金华市利民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根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金华市利民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华市利民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利民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张燕燕
审 判 员 蓝俏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