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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169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898号1号楼1502-15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寺西街288号1号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金盾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