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624执1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圣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兰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圣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内0624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32866781.7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未经履行给付义务。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依冻结了被执行人十五张银行账户,不足额,要求暂缓扣划;另查明在被执行人****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有十八辆汽车登记信息,但均未实际控制;再查明在被执行人内蒙古圣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有二十套房产信息,但均有抵押、查封信息,无法处置。除以上已查明财产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执行财产。2022年12月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止目前尚有32866781.75元及利息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