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江源商贸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726号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江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95497550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江源,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9884060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35号3层。
负责人:陈建兴。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