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835号
原告: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5号楼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震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源,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汽绿行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一秀,董事长。
原告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绿行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理工新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崔宇航
审 判 员 左慧玲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 官助
理 宋雅颖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