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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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043号
原告: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628579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增田胜年,护照号码:TR381355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05610W,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德海。
本院在审理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与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10元,减半收取34955元,由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志慧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