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湖市浪打浪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路珂,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德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洪湖市浪打浪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洪湖市浪打浪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本案由洪湖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债权转让协议》、《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告,其住所地为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大道1号,本案应由洪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现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洪湖市人民法院起诉,洪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洪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胡 昱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乔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