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8532号之二
原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德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闻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能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宇,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能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林
审 判 员 刘占云
人民陪审员 范玉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静静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