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1811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0561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鄂0804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3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