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

希姆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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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人代理:章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8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1.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8854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标的属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张鸿
审判员赵兆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官助理
冯凡
书记员
李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