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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知民初230号 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商务总监。 被告: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章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欧码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