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247号之一
原告:汨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同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3R5H4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汇科大厦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08655233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汨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汨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汨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汨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达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计5,820元,保全费4,440元,合计10,260元,由原告汨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