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和钢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25153号
原告: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8层912。
法定代表人:徐小博,总经理。
被告:新疆和钢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铁尔曼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兵,经理。
原告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钢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