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鲁铭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826号
原告: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1号楼8层912。
法定代表人:郝彦军。
被告:内蒙古鲁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8号院4号楼一层C1号。
法定代表人:张盼盼。
本院在审理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鲁铭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