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开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655号
原告:河北开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63667236Y。
法定代表人:张延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润芝,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6857668P。
法定代表人:武庆生。
河北开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开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开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玉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叶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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