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165号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1-25-1)。
法定代表人:肖奕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融科资讯中心******1502
法定代表人:唐振明。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淑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记员 芮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