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732号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路西侧杭州道南侧紫竹家园3号楼-1-2303。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洁,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楼15层1502。
法定代表人:唐振明。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