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646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
被告:北京中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振明。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许 斌
书 记 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