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3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邢台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双华,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玲(系***妻子),住邢台市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兴达路北小汪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云,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楼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国彬
审 判 员 张庆格
审 判 员 张志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邱 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