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89号
原告:中彬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北小汪村南。
法定代表人:**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彬检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彬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彬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5元,减半收取计2372.5元,由原告中彬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