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彬检测有限公司

中彬检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89号 原告:中彬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北小汪村南。 法定代表人:**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彬检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彬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彬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5元,减半收取计2372.5元,由原告中彬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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