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28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倪龚辉,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公园中路576号。
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志良工业园。
负责人陆永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娟,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6元,依法减半收取1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恩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