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陈汉生与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6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启民初字第00437号
原告陈汉生。
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志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委托代理人施海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生与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汉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