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6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启商初字第0390号
原告***,1966年6月15日。
委托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志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娟,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4元,减半收取6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褚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