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169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朱**,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志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被告启东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7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