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1民初2506号
原告***,女,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陈维先,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合作镇志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交通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案涉事故概况:2018年7月22日上午5时4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南阳镇秉章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龚士兵宅前路段时,因路面泥泞不平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路面泥泞不平系被告林洋交通公司的施工车辆在运输泥土过程中产生遗洒后未及时清除造成的。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二、原告治疗及鉴定情况: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启东市中医院治疗。经该院医生诊断,原告的伤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内侧髁骨骨折等。原告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后住院至8月2日出院,期间花去医药费合计25339.4元(含事发日门诊医药费123元)。出院时,医嘱休息,待后复查。后原告数次前往启东市中医院复查,共花去复查医药费485.47元。2019年12月2日,原告前往启东市中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原告二次手术后住院至12月6日出院,期间又花去住院医药费6646.53元。
经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以240天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其中2人护理15日,1人护理75日);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2100元。
三、当事人赔偿费用主张情况:
1、医疗费32688.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
3、营养费900元
4、交通费500元
5、护理费13125元
6、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误工费30000元
9、财损2000元
10、鉴定费2100元
合计191504.22元,要求被告赔偿50%计95752.11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无实质瑕疵,故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在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南通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被告提出要求追加该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的该要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赔偿后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本院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药费324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15天*18元/天)、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52460.16元*20年*10%),有证据证实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已超出退休年龄,且未就实际误工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误工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护理费为13144.95元[(15天*2人+75天*1人)*125.19元/天]。现原告主张护理费13125元,低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2000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300元。6、财损,本院酌定500元。
以上共计154486.72元。原告要求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5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林洋交通公司赔偿77243.36元,其余由原告自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林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7243.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8元,依法减半收取429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549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