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5民初902号
原告: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巿雨花台区九都荟花园802幢8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水、姜彪,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祥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巿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宣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务。
被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巿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祥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10元,减半收取16955元,由原告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敏
人民陪审员***
{文书日期}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