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在苏州市××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苏州市××度假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吉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