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501号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4400265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卫。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