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破申35号
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彭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8件案件中,因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查明: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设立,住,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内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焦光立、彭香,分别出资1500万元、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彭香,经营范围为钢结构、钢网架制造、安装、销售等。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案件共8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7889825元。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为坐落于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内(323省道南侧)的办公楼(无证)、车间、附着物及机器设备。因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其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主体适格。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阚宏波
审 判 员 胡广明
审 判 员 孙先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任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