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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双成畜禽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81执39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焦永远,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双成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熊良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沂市超薪防火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岳元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光立,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焦永远,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双城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超薪防火板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焦光立、焦永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81执398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茂峰
审 判 长  孙先胜
代理审判员  史玉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