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264号
原告:**增,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
被告: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锡沂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彭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增与被告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增负担。
审判员 蔡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银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