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35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心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颜咏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娜,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焦永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汪华,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郭广生,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娜、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汪华、郭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81执35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先胜
审 判 员 曹 伟
审 判 员 聂礼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培培
书 记 员 汤浚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