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81执1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光立,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御品名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荣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曹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沂市佳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祥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焦光立、新沂御品名庄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市荣鼎玻璃有限公司、新沂市佳威饲料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盛祥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11.6656万元,承担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焦光立、新沂御品名庄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市荣鼎玻璃有限公司、新沂市佳威饲料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盛祥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徐州市奥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22日以(2018)苏0381执15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以查封清单为准)。2018年9月20日以(2018)苏0381执15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机器设备,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接受上述机器设备。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司法网拍成交确认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知晓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于2018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为由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81执15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窦金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