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抗7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
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
原审被告: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永远
原审被告:任**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8]320300002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沂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葛文
审判员杜有刚
审判员*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