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抗7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
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
原审被告: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永远
原审被告:任**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8]320300002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沂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葛文
审判员杜有刚
审判员*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