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再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良然
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
原审被告: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永远
原审被告:任**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苏03民申67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付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内容,改判驳回对申请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根本未为他人担保,本案系因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理审查责任,导致他人假冒申请人之名为贷款进行担保,申请人对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保证书上的签名是**本人签字。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未经合法传票传唤**,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葛文
审判员杜有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