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申6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
原审被告: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任**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徐州锡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欧福焦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葛文
审判员***
审判员杜有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