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5232-1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上诉人新沂市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徐州市澎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新沂舜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宋万军、胡敏年、宋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3民终523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3民终5232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6-17行中“上诉人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0元予以退回”应补正为“上诉人新沂市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祝 杰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