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63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房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君,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系新沂市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忱,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系新沂市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炽胜路6号201室。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