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397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苗 苗
人民陪审员 臧其娜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