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397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苗 苗
人民陪审员  臧其娜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