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2257号
原告:杭州热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路133号天空之翼商务中心3幢1604-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杭州热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因原告杭州热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1345元,由原告杭州热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欢欢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露雨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