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鼎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鼎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132号
原告:镇江鼎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479959T,住所地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沈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200144679204,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港口路**。
负责人:刘冬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景,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00MB180780XK,住所地镇江市金港大道**。
负责人:黄继明,局长。
原告镇江鼎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2019年8月8日,原告镇江鼎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鼎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镇江鼎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黄玉佩